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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杜絕化妝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確保化妝品質量安全,維護消費者健康權益,我局將持續開展打擊化妝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要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誠信經營,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切實履行產品安全主體責任,立即整改危及產品安全行為,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二、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嚴禁以下行為:
(一)未經許可或超許可范圍生產化妝品;
(二)美容院私自配制化妝品、在化妝品中添加地塞米松、氫化可的松、甲硝唑等藥物;
(三)使用未經檢驗、過期原料或禁用物質生產化妝品;
(四)超限使用防腐劑等限用物質生產化妝品;
(五)擅自更改生產日期或限用日期;
(六)未按實際生產時間標示生產日期,生產“早產”化妝品;
(七)在祛痘、抑制粉刺類化妝品中添加磺胺類、喹諾酮類、甲硝唑、氯霉素、林可霉素類等藥物;
(八)在美白、祛斑類化妝品中添加鉛、汞等重金屬;
(九)在染發劑類化妝品中添加苯二胺等化學物質;
(十)在口紅類化妝品中添加鉛等重金屬;
(十一)生產經營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證書宣傳特殊功效(包括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美白等功效)的國產化妝品。
(十二)經營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未取得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證書;
(十三)經營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未取得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
(十四)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未在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五)生產經營盜用、冒用批準文號、衛生許可證號的化妝品;
(十六)生產經營標識標簽信息不完整的化妝品(化妝品應標示: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衛生許可證編號、進口化妝品須有中文標簽等);
(十七)從非法渠道購進化妝品;
(十八)經營標簽、小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適應癥、宣傳療效、使用醫療術語等情形的化妝品;
(十九)經營無法提供檢驗合格證明的化妝品;
(二十)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三、以上行為將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擾亂社會秩序,一旦查實將受到嚴厲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四、歡迎和鼓勵公眾舉報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電話:12331。
特此公告
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8月
本文關鍵詞:打擊違法生產經營化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