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實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林場發〔2015〕186號)
時間:2016-02-26 09:59:43 作者:國家林業局 來源:轉載 點擊:761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有關司局、各有關直屬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已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5年11月4日修訂通過并公布,自2016年1月1日實施。為貫徹落實《種子法》,嚴格執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有效規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嚴把林木種苗生產經營準入關,依法管理林木種苗市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貫徹落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
修訂后的《種子法》將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合并為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核發主體重新進行了界定;簡化了許可證辦理程序。只從事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為此,我局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樣式進行了調整,并將修訂《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各地要抓緊宣傳培訓,認真貫徹落實。要加強對承辦核發許可證人員和被許可人的培訓,依法依規從業;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改善辦公條件,保證許可證辦理工作順利開展。
二、嚴格審核發放程序
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依法依規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是要嚴格實行分級發放。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許可證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良種生產經營許可證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企業的許可證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二是嚴格材料審核。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核實,必要時要進行現場核查。三是嚴格審批時限。按照《種子法》、《行政許可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要求,嚴格遵守受理、補正、現場核查、審批的時限要求,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批工作。
三、強化對被許可人的事中事后監管
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要求,加強對被許可人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制度。要督促和指導被許可人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要求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監督檢查被許可人生產經營檔案建立情況、標簽制度和自檢制度執行情況、林木種苗質量情況等。對監督檢查的結果進行立卷、歸檔,實行動態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種子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要與工商等部門建立信息互聯共享機制,加強協同監管,及時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四、認真做好新、舊許可證過渡期的銜接
按照新修訂《種子法》規定,將《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合并為《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為做好新、舊許可證的銜接工作,我局決定2016年2月1日起啟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樣式見附件1、2),新申請、延續、變更、遺失或損壞申請辦理(申請表樣式見附件3、4、5)許可證的,一律使用新證。舊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各地要認真做好新、舊許可證銜接工作,同時以此為契機,對本轄區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進行摸底調查,切實落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樣式由我局制定。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建設種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林場發〔2001〕27號)、《國家林業局關于實行〈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制度的通知》(林場發〔2001〕105號)、《國家林業局關于實行林木種苗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的通知》(林場發〔2002〕188號)、《國家林業局關于調整〈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樣式的通知》(林場發〔2007〕241號)、《國家林業局關于取消〈林木種苗檢驗員證〉年檢制度和調整〈林木種苗檢驗員證〉樣式的通知》(林場發〔2011〕153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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