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時間:2016-03-07 15:26:45 作者:農業部 來源:轉載 點擊:731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為全面落實中央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健全畜禽屠宰監管體系,強化畜禽屠宰行業管理,促進畜禽屠宰產業健康發展,努力確保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現就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畜禽屠宰法治化建設
(一)推進畜禽屠宰行業管理立法。我部將加快推進《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立法工作,各地要密切配合,加強立法調研,積極建言獻策。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繼續抓好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研究制定工作,研究制定規范畜禽屠宰代宰行為的管理辦法,嚴格代宰條件,降低代宰風險,逐步減少代宰經營屠宰企業數量;抓緊出臺鄉鎮小型屠宰場點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設置條件,強化監管措施,推動鄉鎮小型屠宰場點轉型升級。
(二)加強畜禽屠宰管理法規標準宣傳貫徹。各地要采取各種方式,加大對《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畜禽屠宰操作規范、檢疫檢驗規程、無害化處理技術要求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宣傳培訓,切實提高畜禽屠宰監管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切實提高畜禽屠宰企業依法經營意識,切實提高廣大消費者識假辨假能力。
二、切實做好畜禽屠宰資格清理
(一)繼續做好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各地要全面貫徹落實《關于加強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監管”原則,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繼續組織做好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力爭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從嚴掌握生豬屠宰場設立標準,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及時核發新證;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繼續從事生豬屠宰活動。重點加強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資格清理,嚴格執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在偏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設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限制性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堅決予以取締。
(二)統籌做好其他畜禽屠宰資格清理。各地要在做好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資格審核清理的基礎上,按照《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規定,加強畜禽屠宰企業防疫條件審查,組織開展生豬以外其他畜禽屠宰企業的資格清理工作,切實規范畜禽屠宰行業準入管理。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及時梳理畜禽屠宰資格清理中存在的問題,結合本地區實際,及時出臺精準有效的政策措施,充分調動各方面關停不合格畜禽屠宰企業的積極性,及時化解矛盾,積極穩妥推進。
三、不斷加強畜禽屠宰監管執法
(一)創新日常監管方式。各地要切實加強畜禽屠宰環節 “瘦肉精”監督抽檢,組織開展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組織開展畜禽屠宰企業獸醫衛生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監督管理重點、方式和頻次,逐步推行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制度。加快實施畜禽屠宰監管痕跡化管理,按照畜禽屠宰企業監督檢查操作規范的要求,建立畜禽屠宰企業信用檔案和日常監督檢查檔案,建立“黑名單”制度和懲戒退出機制,提升畜禽屠宰企業誠信經營能力和質量管理水平。加強畜禽屠宰監管信息化建設,構建畜禽屠宰操作、無害化處理過程等關鍵環節的視頻實時監控網絡,提升畜禽屠宰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突出抓好生豬屠宰專項整治。各地要繼續組織做好生豬屠宰專項整治行動,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私屠濫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屠宰病死豬等違法犯罪行為。組織開展生豬屠宰監管“掃雷行動”,重點加大對鄉鎮小型屠宰場點、屠宰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代宰”行為的專項整治,嚴防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場。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安辦、農業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見》(食安辦〔2015〕18號),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食品安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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